2020年春节疫情期间人社热点政策问答汇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后,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陆续接到一些群众关于疫情防控方面的咨询电话。根据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及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将热点问题汇总如下:
1.问:此次春节延长的天数,单位可否将其作为职工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答: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故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抵扣职工带薪年休假。
2.问:因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的,如何支付工资报酬?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报酬?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4.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6.问:医护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工作中,受到感染,可否认定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问: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因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