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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七)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 【字体:

听说有人把钱撕了?这是把钱当白纸了?是想表达自己的有钱?任性?……但是,律师:你已经违法了!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5日,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民警在案件调解结束后,马某出于炫耀拿着夏某赔付的1102元人民币当众撕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国经济主权的象征,是国家的名片,人人都要爱护人民币,维护国家货币荣誉。派出所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当场给予马某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通过对其进行教育,在民警的讲解下,马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意识到故意撕毁自己的钱也是犯法的。

对于上述的案例,省司法厅窗口值班律师做了如下析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了撕毁,下列行为也属于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律师提醒: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常见”的烧毁、烧损、剪毁、撕毁等直接损坏人民币的行为,其实都是违法的。而且在人民币上乱涂乱画,印制广告或宣传语等都是属于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所以,钱并不“属于”我们,我们只是享有钱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