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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六)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 【字体:

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诈骗,应如何处罚

案情简介:   

    2018年的1月中旬,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警大队接报称金融市场某店铺内有人利用国家公务员的这一个身份,告知他说需要采购一系列他们商店的商品,但是要采购他的商品,就需要他出一部分的好处,被害人就信以为真,就把一部分的现金就交给了当时所谓的国家公职人员,之后发现这个事情一直就没有着落了。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通过当事人的描述,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摸排走访,发现刘某之前已经多次冒充公职人员实施了诈骗。这些人有药店的老板、买卖电动车的、有卖厨具的、有卖医药品的、还有卖家具的,这些前前后后将近有七八起,在不断的核实当中,他的罪行也慢慢全暴露出来了。

    警方通过调查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后发现,嫌疑人刘某已经有数次实施诈骗,并且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三次。于是办案民警对其实施诈骗的过程进行了梳理,并准备对其实施抓捕。

办案民警通过大量的摸排走访,发现嫌疑人刘某经常是一个人活动,喜欢打麻将、买彩票,掌握到嫌疑人刘某活动的规律之后,警方很快锁定了其经常活动的地点,并准备对嫌疑人刘某实施抓捕。

    由于嫌疑人刘某长期从事诈骗违法行为,他已经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但是刘某并没有因此而改过自新,还是重操旧业,冒充国家政府单位的公职人员进行诈骗,而这一切都是他仅凭着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实现的。据办案民警介绍前前后后共调查了一共就七起案件,最少的是3200多块钱,最大的一起将近45000块钱。

对于上述的案例,省司法厅窗口值班律师做了如下析评:

《刑法》条例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条例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注意甄别对方的身份,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和陌生人在电话中洽谈业务,在没有完全确定对方身份前,一切涉及到转账、汇款的情况,要特别谨慎。如果自己不能判断,请拨打110进行咨询。此外,如果发现上当受骗,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