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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将不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做好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工作,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就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再提供身份证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贷款业务时,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确需留存的,一律由办理机构负责复印存档,且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提高对身份证明材料的复用。采取身份证原件拍取存档重复使用或从留存档案资料中调取等替代方式,避免办事群众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房产等部门沟通,通过推进数据共享,实现身份等相关信息的联网核验,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四是各级住房公积金中心要高度重视,抓紧调整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办事群众,扎实有效解决群众办事中遇到的堵点问题,并于5月10日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