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改革显红利 降低费率惠民生
推进改革显红利 降低费率惠民生
为进一步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州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1%(单位费率由2%降至0.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工伤保险参保企业的缴费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再次降低0.15%。
(三)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相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度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