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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机关试行下放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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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深化保安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保安监管工作改革切实促进保安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保安服务公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等事项和保安员证核发审批权限试行下放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保安管理服务效能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激发保安服务市场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行下放事项及试点地区

(一)省公安厅此次试行下放至试点市州公安局(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公安局)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核发审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

2.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等事项。

(二)全省各市州公安局试行下放至试点区县级公安局(由各市州自行选定)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共1保安员证核发。

二、审批和发证方式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和法人变更等事项

1.审批方式。省公安厅试行下放的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由试点市州公安局作为承接单位负责实施,具体业务可由内设业务部门或负责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发证方式。试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试点市州公安局审批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报送纸质材料并及时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治安总队收到报备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号制发证件交市州公安局送达申请人。

(二)保安员证核发

1.核发方式。由各市州公安机关委托试点区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受理、审核、考试、保安员发证工作。

2.发证方式。由区县级公安机关在考试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向申请人公布或者告知审批结果,生成可供查询的电子保安员证或保安员编号等发证信息,也可尽快完成保安员证纸质证的核发。保安员证考试发证工作全程依托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开展。

三、职责分工

按照厅党委部署要求,省公安厅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治安的副厅长任组长,成立由督察总队、治安总队、警务保障部、科信总队、法制总队为成员的试点工作专班。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厅治安总队,由治安总队长张晓光任主任,副总队长吕毅任副主任。试点地区公安局参照省公安厅成立试点工作专班。各单位密切协作配合,高效联动,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省公安厅试点工作专班:负责监督指导试点市州公安局实施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研究解决试行下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优化办理程序,制定出台相关事项审批规范。

督察总队组织全省警务督察部门对试行事项办理情况加强督察,严肃查纠整治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治安总队牵头制定试行下放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流程指引,制定细化审批工作规范,保障试行行政许可事项正常办理,提出与试行行政许可事项相适应的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需求,组织督导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

)警务保障部:按照公安部试点工作要求,提供保障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经费。

科信总队:负责保障三网(政务网、公安网、互联网)链路畅通、数据交换、边界安全等服务支持,确保三网运行与公安部试行下放要求保持一致。

法制总队对试行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流程指引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意见。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1130日至1215)。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试行下放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统一文书样式,明确审批要求。

(二)启动阶段(20231215日至20)。厅治安总队统一安排部署试点工作开展,各市州公安局按照试行下放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启动试点工作。

(三)试行阶段(202312202024630各市州公安局和各相关警种全面实施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职责抓好试点工作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一系列要求和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各地各相关警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安部、厅党委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好服务促进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对口指导,抓好落实。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成效亮点。各市州公安机关要在抓落实、见实效上下功夫,确保企业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要主动与省公安厅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进行调整完善,保障行政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审批,强化监督。试点市州公安局办理试行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依法依规,既不能随意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审批,也不能增设条件、增加环节、抬高门槛。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四)细化措施,推进落实。试点市州公安局要抓好推进落实,做好承接准备,规范操作流程,严格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按照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指引(见附件2)筹备推进,于20246月前完成改革工作,并参照电子保安员证工作指引(见附件3同步推广应用电子证。一要优化审批服务。要进一步提升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效率,实行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2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的“5+2”工作模式。要明确报名登记表、受理回执、告知承诺书等文书式样。申请人报名考试,不再核发准考证、提取留存考试申请人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并结合实际优化照片采集收集方式。申请人报名时无法提交初中以上学历证明的,可以书面承诺符合法定条件。二要创新工作方式。要推行保安员考试报名一窗受理,结合实际增设报名点和临时考点,探索实行送考上门和非现场考试等便民高效的改革措施,力争满足群众随时办、就近办的需求。要推广应用电子保安员证,为公安机关和保安员提供证照核验和电子亮证等服务。三要加强协调保障。要科学规划市县域范围内考点分布,统筹调配跨县域考点资源。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考试、发证等涉及预算、收费和支出事项的配套政策调整意见,确保考试发证工作顺利进行。要升级改造保安监管信息系统,依托部、省两级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尽快实现全程网办和电子化管理。

(五)完善机制,提升效能。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执法持续提升保安服务监管效能,规范推进保安业高质量发展。一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明确抽查检查的规则、重点、方法和要求,依据信用风险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要健全完善联合监督检查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推进常态化开展跨部门监管。二要切实加强重点监管。要针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保安服务建立监管清单,健全监管规则和监管档案。要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异常保安服务公司的综合监管,定期整治保安服务市场顽瘴痼疾,坚决查处打击违法违规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员证。要加强保安队伍动态监管,规范执勤服务,指导依法着装和佩带服务标志。三要深入推进信用监管。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保安服务公司信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进分级分类监管。要健全完善褒扬诚信的制度性安排,建立标准规范的信用修复机制。

各市州公安局接此通知后,报主要领导审阅,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推进落实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经验做法,报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1225日前启动试点并将工作安排(模板见附件4)书面报送厅治安总队。

  

    附件:青海省公安厅2023试行下放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指引(暂行)

 

附件

青海省公安厅2023试行下放保安

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指引(暂行)

 

    一、总体要求

  (一)原审批单位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二)试行下放承接单位

      试点下放公安实施

  (三)审批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相结合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审批费用

    不收费

 (六)档案保管期限

    长期

 (七)办理程序

       1.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通过试点下放公安局设立的审批窗口或公布的受理渠道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试点下放公安局具体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法组织听证。

3.审查

试点下放公安局按照行政审批事项不同的审查要求,组织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根据核查情况,作出许可和不予许可的建议,报试点下放公安局主管领导审定。试点下放公安局主管领导对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材料及审查情况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要按照规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省公安厅报备。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颁发加盖省公安厅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按照规定将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件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二、具体要求

(一)设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 号)

(二)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

(三)审查要求

1.材料审查

申请材料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中所列项目和情况进行材料审查,确定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2.现场审查

试点下放公安机关治安(保安)部门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要组织专人(2 名以上民警)对申请单位的经营或培训场所、办公设施、人员状况和管理制度等逐项进行现场考核,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包括对股东个人简历及主要管理人员有关工作经验的核查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核查情况登记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或者有造假情形的,判定为不合格。对其中出具虚假、伪造资料的申请单位及出具该凭证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申请单位或个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审查后,根据审查的全部情况,作出许可和不予许可的意见,报试点下放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定。

3.许可决定

试点下放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试点下放公安局向省公安厅报备并制作保安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相关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书

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许可证件和文书格式执行。公安部、省公安厅未统一制定格式或需要对格式进行调整的,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明确许可证件和文书格式后,及时通知各地执行。

附件:

    1.普通人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报材料模板

    2.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指引(试行)

    3.电子保安员证应用工作指引(试行)

    4.保安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安排(模板)

5.审批表格及承诺书(格式)

 

 

1

 

 

xxx 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设立许可

(含普通人防、报警运营)

 

 

 

 

 

 

 

 

 

 

 

  

 

目  录

一、设立申请书及《青海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二、由银行部门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现金交款单或进账单(电汇凭证)、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凭证;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普通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承诺提交材料合法真实的保证书;

四、拟任的普通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审核;

五、拟设普通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七、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应急管理预案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九、书面核查报告和现场核查表。

 

 

 

申报材料说明

一、设立申请书及《青海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内容。申请人自备、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二)青海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制式表格原件3份,申请人填表提交。

二、由银行部门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现金交款单或进账单(电汇凭证)、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相关凭证;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一)现金交款单或进账单(电汇凭证):原件1份,银行加章;

(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时限1个月(自注资之日起计算),原件1份,银行加章;

(三)国有资产投资:国资委认定文件原件1份;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国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出资文件原件1份;

(四)自然人或民企投资:股东花名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民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股东个人简历,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投资民企的出资决定书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股东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股东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出资协议书原件1份,股东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出资承诺书原件,按股东人数备份,股东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原件1份。

三、拟任的普通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承诺提交材料合法真实的保证书。

(一)拟任的普通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简历原件1份(试点下放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

因我省尚未开展保安师资质鉴定工作,该资质暂时按人社部、公安部《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中要求申报保安师的必备条件之一实施,待我省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后,按要求提供保安师资格证书。

1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并持有保安师证(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2、军队工作经验证明:在军队、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的军官(士官、士兵工作经验不予受理),提供军官证、复转军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原部队(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3、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5年以上的保卫处、部、科长等,必须为内保干部,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证明(盖公章,法人签字)市州级公安机关内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证明

4、保安经营管理经验证明:在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以上的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部长、大队长工作经验证明不予受理),提供保安服务公司出具的保安经营管理经验证明(盖公章、法人签字)、该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并出具5年以上的社保缴费和工资流水证明。

文中涉及的本职业,是指保安服务行业;相关职业,是指安全员、消防员、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保卫管理员、应急救援员、智能楼宇管理员、安检员涉及公共安全的职业。

(二)凡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的人员,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提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审批)意见原件1 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证明)原件1份;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原件1份;原工作单位政治人事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工作年限、职务、任职年限、退休或离职时间及工作表现)原件1份(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辞职手续复印件1份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承诺提交材料合法真实的保证书:原件1份,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四、拟任的普通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审核(经公安机关内部查询,附卷备案,不需申请人主动提供)。对新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各地要通过内部系统核实是否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拟设普通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一)申请人自有资产的,提供产权证明,申请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以上)和产权证或购房协议、出租房备案证明、租费发票等有效证明复印件

(二)须具备电脑、固定电话、办公桌(椅)、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和交通工具等办公用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拟从事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须具备专业工程人员、车辆和安装、调试、监控中心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拟从事人力防范保安服务的,须具备车辆、通信设备、防卫器械等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一)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原件1份;

(二)专业法律顾问1名: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司法部核发,核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简历1份,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聘用合同原件1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三)财务人员1名: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财政部核发,核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简历1份,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聘用合同原件1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四)提供技防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特指从事区域报警运营业务的单位),对从事技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类别等,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相关职业要求。需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简历1份,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聘用合同原件1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七、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应急处突预案。原件各1份,申请人自备。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核原件,复印件1份。

九、试点下放公安局治安支队书面核查报告和现场核查表。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保安行业营商环境部分措施的说明》要求,允许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再提交证明其相关工作经验、经历的材料,公安机关采取当事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加强事后监管和追究违诺责任等形式予以替代。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安)部门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要组织专人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办公设施、人员状况和管理制度等逐项进行现场考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包括对股东个人简历及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的核查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核查情况登记表》。

 

 2

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指引(试行)

 

一、实施主体

由试行下放市州公安机关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保安员考试和核发保安员证。

二、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流程

(一)受理报名

1.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

2.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或者学历情况承诺书。

3.受理单位。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指定的办事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警务站(室)等场所增设报名点。

4.办理程序和时限。受理单位接受申请材料后,经核验人证一致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通知时限、通知方式和考点、考试方式等相关信息。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派出所、警务站(室)等报名点受理报名后,当日将申请材料移交县级公安机关。

(二)资格审核

1.办理单位。县级公安机关。

2.办理程序和时限。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布或者告知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同意考试理由。符合报名条件且不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向申请人公布或者告知考试地点、时间,并在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

(三)组织考试

1.考试地点和时间。县级公安机关要评估历史报考人数和保安员招用需求,结合实际设置固定考点;要统筹公安机关接待场所、派出所接待区、保安培训单位等具备考试条件的场所,以及保安从业单位自有场所等,设置临时考点或者流动考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实现申请人预约考试地点、时间和即到即考。

2.考试方式。实行闭卷考试,一般采用到考点机考或者卷考的方式。

3.考试题目。试题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抽取,不少于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成绩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免费申请补考一次。

4.考试成绩。机考原则上交卷后当场出成绩。卷考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阅卷评分,考试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并向申请人公布或者告知考试成绩。

5.考试交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生提前通过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电子收缴渠道、向银行专户转账,以及考点检录前现场交纳等方式完成交费。

6.考试监督。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公安机关要规范考务工作管理,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强化实名认证核验和现场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或者聘请考务人员参与监考等工作。

(四)核发保安员证

1.办理单位。县级公安机关。

2.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安机关于考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向申请人公布或者告知审批结果,生成可供查询的电子保安员证或者保安员证编号、发证日期等发证信息,并尽快完成保安员证纸质证打印、盖章和发出。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实现考试后当场发证。

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全程依托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开展。

三、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上述工作流程的基础上,推行保安员考试发证网上办理,在线开展保安员考试报名受理、资格审核和审批发证等工作。

(一)办理渠道

部、省两级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应用、小程序等。

(二)办理流程

1.受理报名。申请人实名注册并经核验认证后,在线完成报名信息填写和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系统自动受理报名。

2.资格审核。公安机关完成资格审核后,在线向申请人推送审核结果、考试安排等信息。有条件的地区,申请人可以提前预约考试地点和时间。

3.组织考试。一般采用到考点机考或者卷考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非指定计算机、手机等智能终端,在考点登录互联网考试系统、移动端应用或者小程序等进行现场考试。能够应用人脸核验、实时智能监考等技术措施严防考试作弊的地区,可以推行不在考点进行的非现场考试。考试成绩即时生成并推送考生。公安机关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自学测试和模拟考试等在线服务。

4.核发保安员证。公安机关完成审批后,在线向申请人推送审批结果、相关发证信息或者直接生成电子保安员证。

 

3

电子保安员证应用工作指引(试行)

 

保安员证电子版(以下简称电子保安员证)是指由公安机关电子保安员证相关系统生成的保安员证电子文件,通过移动端应用或者小程序发放,为公安机关和保安员提供证照核验和电子亮证等服务。公安机关通过推广应用电子保安员证,服务支撑保安员证核发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

一、电子保安员证式样和内容

电子保安员证参照《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所附保安员证式样生成版式文件。电子保安员证内容主要由保安员证基本信息、二维码内嵌信息、电子证生成时间三部分组成。

(一)保安员证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保安员照片、证件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电子印章(可选)等。

(二)二维码内嵌信息。主要包括保安员证相关信息以及数字签名和生成时间,可通过移动警务终端及应用程序、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或者小程序扫描识读、显示,实现与页面可见信息的验证比对,辨别电子保安员证真伪。

(三)电子证生成时间。由电子保安员证相关系统自动生成,可以准确记载、公示电子保安员证生成时间,便于核验采信。

二、系统支撑服务基本要求

(一)总体架构。电子保安员证相关系统包括公安网侧的综合应用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电子证照签发系统及资源库,以及互联网侧的综合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

(二)公安网侧。依托省级治综系统保安监管信息子系统等,构建综合应用平台、签发系统及资源库,完成含数字签名的电子保安员证签发和归集保存,同时为移动警务终端及应用程序提供电子证照查询和核验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托电子印章系统为电子保安员证签章。数字签名和电子印章有关服务由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支持保障。

(三)互联网侧。依托公安机关现有移动警务和互联网基础应用支撑环境,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共享服务系统,配合专门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或者小程序提供电子证照查询、核验服务。同时,结合实际对接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提供跨地区、跨部门电子证照查询、核验和共享服务。

三、签发与应用

(一)电子保安员证生成。对符合法定条件、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在考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公安网侧综合应用平台将保安员信息上传签发系统进行数字签名或者加盖电子印章,生成电子保安员证,加密交换至互联网侧综合服务平台、共享服务系统。对已申领纸质证的保安员,通过互联网侧综合服务平台、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或者小程序申领电子保安员证。

(二)电子保安员证出示。对公安机关主动生成或者保安员成功申领电子保安员证的,可在智能手机上登录相关应用程序或者小程序,出示本人的电子保安员证。

(三)电子保安员证核验。公安机关在开展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中,可通过移动警务终端及应用程序、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或者小程序扫描电子保安员证二维码,核查确认电子保安员证真实性、有效性以及保安员相关信息。对出示电子保安员证的保安员,不再核验纸质保安员证。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保安员时,可以采信电子保安员证。

暂不具备独立系统支撑服务能力的地区,可以依托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等,为保安员提供已发证相关信息查询、保安员证扫描文件电子版查询和下载等服务。

四、维护与管理

(一)电子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对签发的电子保安员证及受理、审批和签发等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

(二)维护更新。依托电子保安员证相关系统对电子证照进行维护更新,确保与纸质证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

(三)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签发与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4

 

保安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安排(模板)

 

一、试点下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权限

(一)试点地区。具体的市州。

(二)试点工作安排。简要介绍工作计划,明确完善基础和启动试点相关工作措施及时间节点。

(三)推广试点考虑。简要介绍下步扩大试点范围考虑。

二、试点下放保安员证核发审批权限

(一)试点地区。具体的县

(二)试点工作安排。(内容要求同上)

(三)推广试点考虑。(内容要求同上)

 

 

 5

青海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邮编

 

注册资本

 

管理

人员

 

保安员(人)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

 

 

%

 

 

%

 

 

%

法人代表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法人

代表

照片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营范围

 

 

 

 

 公安局

 意见

 

 

 (公章)

 

      

市州公安局

审批意见

 

 

(公章)

 

      

市州公安局批准文号

 

保安服务

许可证编号

 

    该保安服务公司已于           日录入青海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备注

 

此表一式份:市、州、县公安局一份,省公安厅一份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核查情况登记表》

申请单位(全称)

 

办公所在地详细地址

 

办公所在地所属区(县)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现场核查情况    

序号

类别

核查内容

核查标准

核查情况

确认

1

办公场所

办公、财务、装备、训练等功能齐全的办公场地

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租赁合同(3年以上

 

 

2

设施

电脑、电话、传真、打印、复印等办公设备

   

 

 

3

机动车辆

与提供保安服务

规模相适应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核查日期:             

 

注:核查人员应为2人(含)以上


青海省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全称)

 

详细地址

 

所属区(县)

 

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       

 

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拟任法定代

   

 

拟任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拟任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申请变更理由(简述)

 

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

   

 签名:             盖章:              

 县公

审核意见

(公章)

 

审批人:                               

市州公安局

 审批意见

 

 

(公章)

 审批人:                               

此表一式份:市、州公安局一份,省公安厅一份

拟任法人个人情况登记表

单位盖章: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籍贯

 

国家地区

 

民族

 

政治

面貌

 

技术职称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担任何职务

(选择打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分公司负责人

总经理 副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手机

 

户籍地址

 

现住

详址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任何职

证明人

 

 

 

 

 

 

 

 

 

 

 

 

 

 

 

 

 

 

 

 

 

 

 

 

 

填写和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注:此表适用于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的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须填写技术职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提供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机关撤销保安服务公司许可的决定;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承诺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理公安机关: 

  (单位盖章                    (盖章)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受理公安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