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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 【字体:

▲适用对象
1.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的。
2.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
▲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1.请示报告;
2.申请单位工商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或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4.由批准立项权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
5.土地权属来源及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属查询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企业改制的提供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6.宗地图、总平面图等图件资料;
7.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8.其它材料。
▲主管部门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0971-6130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