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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 【字体:

▲适用对象
在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企业(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以及在公开市场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
▲支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度,按照“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申报材料、获得批文或备案注册和成功发行股票”五个阶段,分阶段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和400万元,合计10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根据挂牌进度,按照“股份制改造、券商推荐、挂牌审核和获得挂牌文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给予50万元,合计200万元的奖励;对挂牌企业在北京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通过公开市场直接融资。对企业通过公开市场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开展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融资费用按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政策依据
《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财金字〔2022〕100号)
▲申请途径
线下报送申报资料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处。
▲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报首发上市奖励资金需要将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盖公章的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市进程、拟募集资金、拟申请奖励资金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诚信纳税相关证明资料;
4.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验收、证监会(交易所)受理文件、准予发行股票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报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需要将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盖公章的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挂牌进程、拟募集资金、拟申请奖励资金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诚信纳税相关证明资料;
4.企业股份制改造、券商同意推荐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挂牌、同意挂牌批复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申报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奖励资金需要将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盖公章的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融资情况、筹资金额、拟申请奖励资金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诚信纳税相关证明资料;
4.青海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申报直接融资费用补贴资金需要将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盖公章的补贴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直接融资工具发行情况、实际筹资金额、拟申请补贴资金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诚信纳税相关证明资料;
4.经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批准通过的直接融资工具注册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5.承销商提供的发行结果证明材料(加盖承销商及企业印章)(复印件);
6.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关费用凭证 (复印件);
7.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0971-8068825
省财政厅:0971-36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