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政层级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承办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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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青海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实施方案》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业或其他非住宅的,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
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共享的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核验 |
2 |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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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
法律 |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自主申报 |
系统核验查重 |
3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 |
企业注销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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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介绍信 |
档案资料查阅原始性证明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2020.6.20)第28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29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
法律 |
西宁市城北区档案馆 |
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提供有关证明 |
现场检查 |
5 |
单位通过提交承诺注销并加盖公章的函件后,予以注销。 |
单位注销登记 |
其他 |
省、市、区 |
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2.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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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区医疗保障局 |
需要注销的参保单位 |
现场办理,系统判断单位账户无参保人员、不存在未缴纳保险费,即可办理。 |
无需验证 |
6 |
因死亡办理减员无法提供死亡证明,可由单位提交该参保人员已死亡承诺并加盖单位章的函件后,予以办理死亡减员登记。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终止业务 |
其他 |
省、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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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区医疗保障局 |
人员所属参保单位 |
现场办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行为可认定。 |
未完成业务系统信息化改造前,可通过主动对接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不定期拷贝参保人员生存状态相关数据,通过数据比对筛查认定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资格。 |
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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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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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 |
城北区卫生健康局 |
无 |
自主申报 |
现场核查 |
8 |
承诺书 |
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书 |
行政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环境部门 |
申请人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专家审查 |
9 |
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籍贯、血型等户口登记副项信息变更 |
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籍贯、血型等户口登记副项信息变更 |
行政审批 |
派出所 |
《西宁市公安局“为民办实事”便民利民五项措施》 |
公安 |
公安机关 |
基层派出所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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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户口迁移证件 |
户口迁移证件 |
行政审批 |
派出所 |
《西宁市公安局“为民办实事”便民利民五项措施》 |
公安 |
公安机关 |
基层派出所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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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跨省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
跨省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
行政审批 |
派出所 |
《西宁市公安局“为民办实事”便民利民五项措施》 |
公安 |
公安机关 |
基层派出所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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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 |
省、市、县(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76号 )第七条:不予办法律师执业证的情形(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公安 机关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事项在我省行使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类别,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事项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